现在是  |首   页|关于我们|政策法规|招标信息|中标公告|变更通知|相关咨询|资料下载|在线留言|
  • 大连市经济贸易学校学生校…
  • 大连电子学校弱电设备维护…
  • 大连电子学校信息化设备维…
  • 大连电子学校新型电力系统…
  • 大连电子学校安全保卫设备…
  • 大连电子学校教职工福利物…
  • 大连电子学校鸡蛋采购项目…
  • 大连电子学校教师职工福利…
  • 大连电子学校智能视觉检查…
  • 大连电子学校AI智能机器人…
  •  
    您现在的位置: 首页 >> 政策法规
  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
        

      财政部文件

      财库[2007]1


              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有关人民团体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:

     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,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,维护政府采购秩序,提高投诉处理效率,现就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  一、充分认识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

      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,是发挥供应商监督,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、公正、公平,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商投诉,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,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,要指导供应商投诉,及时办理受理审查工作,从源头上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。

      二、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

      财政部门经审查,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、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、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、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,不予受理,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
      三、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

      财政部门经审查,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、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、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、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,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,逾期不予受理。

      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,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,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,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,逾期不予受理。

      财政部门经审查,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,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,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,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,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,逾期不予受理。

      四、涉密事项的投诉要提供依据

     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,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,否则,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。

      五、严格执行受理审查程序

      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。

      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,相关信息或材料、文件的传递,财政部门、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并办理签收手续。

           

      〇〇七年一月十日

       

        
    浏览次数:

    设为首页 |  添加收藏  |  招聘信息 | 联系我们
    您是第 个访问者
    Copyright@ 2020 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Rights Reserved  
    电话:0411-84347300 84350800 传真:0411-84359600
    ICP证:辽ICP备16018277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