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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
        

      第 一 条  为加强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支出管理,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,保证公务用车维修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 
          第 二 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直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(以下简称使用单位)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用车维修行为。 
          第 三 条 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采购办)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,通过公开招标,依法择优确定公务用车维修定点企业(以下简称定点企业)。 
          第 四 条  使用单位的各类车辆必须到定点企业进行维修。因工作需要出车离市且确需在外维修的,维修费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;定点企业范围内确实无力承担的维修业务,使用单位需到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后,方可到非定点企业进行维修。否则,经查实,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 
          第 五 条  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企业的分布、维修报价、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条件,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企业,并与之签订公务用车维修合同。使用单位应将维修合同报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备案,定点企业应将维修合同报采购办备案。 
          第 六 条  维修费用按月结算。使用单位与定点企业结算维修费用时,应由专人负责并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。结算时应在发票或另附纸上说明优惠金额和幅度,以便监督检查。 
          第 七 条  定点企业必须于每季度初5日内将上季度本企业《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季度统计报表》上报采购办,同时抄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。 
          第 八 条  定点企业应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,及时维修并保证公务用车维修质量,各项收费不得高于投标文件确定的标准,对于投标文件没有明确报价的收费,比照同类优惠率执行。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维修使用单位的车辆。 
          第 九 条  定点企业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行业规范,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,遵守职业道德,坚决杜绝送礼品、给回扣、报销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,并自觉接受采购办的工作指导和监督。 
          第 十 条  使用单位不得提出定点企业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,定点企业亦有权拒绝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。 
          第十一条  在定点维修服务期限内,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经三次有效投诉并查实,将取消其定点资格。情节严重的,不得参与下一轮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招标。 
          (一)未依合同按时按统一服务承诺的要求为使用单位提供优质服务; 
          (二)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,以次充好,提供假冒伪劣配件; 
          (三)为使用单位开据虚假发票; 
          (四)未按规定进行优惠,擅自提高公务用车维修的价格; 
          (五)不按期报送报表,拒绝接受采购办的监督检查; 
          (六)其它违反法律、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。 
          第十二条  采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公务用车维修情况进行检查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除依照本办法和公务用车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,还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通报。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使用单位和定点企业均可向采购办投诉。 
          第十三条   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。 
          第十四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 
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三年四月十五日

    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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